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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357C/2021-0019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08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4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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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45号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英德市恒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英德市英城江湾村长洞口                                   

        经查,你公司向城市花园对面的城南邓屋农民新村等25户私宅楼项目提供了预拌混凝土,存在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你公司没有签定《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是按430元每立方米供应预拌混凝土约2360立方米,工程价款合计约101.48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45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情节和后果,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予以取缔;

        (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101.48万元×2%=2.0296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