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东平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天宝工业区联丰大厦702室
经查,你公司在位于英德市英红镇坑口咀街侨兴一路浩宇华庭二期工程中,存在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4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43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406.37.1》,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企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情节属于从轻,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广东平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以下罚款:
处监理单位罚款数额1.2万元(¥12000)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