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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357C/2021-0016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7-13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3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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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35号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35号


被处罚人:南京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9-C                                   

  经查,发现位于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核心区07、12地块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一期07、四期12号地块B区工程,施工单位南京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经查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35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2.65.1)》,“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停工整顿,处1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施工单位罚款数额18.5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