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22号
被处罚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HI-040号
经查,你公司在位于英德市洋塘路102号涛汇星悦花园工程中,施工单位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22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5.30.6)》,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从轻,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施工单位罚款数额1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