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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81007312357C/2021-0006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3-30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0]06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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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0]069号

发布日期:2021-03-30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0]069号


被处罚人:邹志垣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37号后座709房                            

    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四号路以南、北江二号路以东交汇处A地块、B地块的华景雅居工程中,存在涉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19年3月28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是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六层,建筑面积77400.92㎡,目前为主体施工阶段,在清远市人社局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英德市润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全明、朱海明、张永东签定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4148640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项目建设单位涉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已立案查处,你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此违法行为中是直接责任人,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0]06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0]069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54“违法情节和后果为: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建设单位(英德市润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会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处50万元×5%=2.5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