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0]070号
被处罚人:全明
地 址: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斗山村桥头组
被处罚人:朱海明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5号3座903房
被处罚人:张永东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四队崇德里13号
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四号路以南、北江二号路以东交汇处A地块、B地块的华景雅居工程中,存在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19年3月28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是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六层,建筑面积77400.92㎡,目前为主体施工阶段,在清远市人社局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英德市润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全明、朱海明、张永东签定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4148640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0]07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0]070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0.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予以取缔;
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41486400×2%=82.9728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