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33号
被处罚人:英德市中医院
地 址:英德市峰光西路
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峰光路以北、教育路以南、仙水路以西的英德市中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勘察中,存在涉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17]0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17]033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处以39700元×6‰=0.02382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