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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0/2017-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09-15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17]02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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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17]026号

发布日期:2017-09-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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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26

被处罚人:黄美林 

地    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凤凰路第四中学 

被处罚人:李科锐  

地    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凤凰路英城街中学  

经查,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西路北四幢4-5座黄美林、李科锐住宅楼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2017912日向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17]02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17]026),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的罚款(即处493×800/×1%=0.3944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