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21号
被处罚人:王文托
地 址:广东省英德市石灰铺镇三门村委会王屋五组
经查,你在位于英德市石灰铺镇德政路的天和大厦工程中,2011年7月28日开工,目前已完工,现建成地上七层,建筑面积为6439.83㎡,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英石规0659号)和规划验收合格证(英石规006)手续;由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在2012年7月20日被英德市住建局对原建设规模5300㎡进行行政处罚,详见《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12]049号);由于现建成的建设规模为6439.83㎡,扣除在2012年7月20日被英德市住建局对原建设规模5300㎡进行行政处罚的建筑面积,超建面积为1139.8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没有被英德市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存在超建部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17]02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17]021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1139.83㎡×1000元/㎡×2%=2.27966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