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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0/2019-0050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07-03
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17]01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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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住建罚字[2017]017号)

发布日期:2017-07-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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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17

被处罚人:清远市鸿涛起重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清远市新城凤鸣路金威大厦之二202号              

经查,你单位在位于英德市桥头镇政府大院北面的凯景新城二期1栋工程中,存在未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擅自安装(产权编号粤RP-W00115)起重设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第五项规定我局分别20176142017年6月17日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 2017 ]0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 2017 ]017号),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塔吊安装(产权编号粤RP-W00115),限期整改

二、 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1万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