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19号
被处罚人:清远市信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清远市新城静福路五号凯旋花园六号
经查,你单位在位于英德市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市一路旧校区东北角D地块的英德市盛华大厦商住楼工程中,存在未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擅自安装塔吊(产权编号粤AE-T02298)起重设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 2017 ]0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 2017 ]019号),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塔吊安装(产权编号粤AE-T02298),限期整改;
二、 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