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17]005号
被处罚人:英德市盛华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英德市一中旧校区和平北路盛华大厦
经查,你公司在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市一中旧校区东北角D地块的盛华大厦二期B、C、D、E幢及地下室工程中,存在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英德市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检查执法通知书》、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17]00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17]005号),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13739066.01×2%=27.478132万元的罚款)。
(三)以上合计共处77.478132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