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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99674/2016-0028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04
名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清府办函〔2016〕194号 发布日期: 2016-11-04
主题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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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2020年清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2016-2020年清远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的有关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政策法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提供各县(市、区)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水建设项目清单,牵头推进水价改革制度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主要河流的常规断面和跨县(市、区)以上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和达标率评价。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落实畜牧养殖综合整治工程;做好节水型特色农业的引入与培育示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及时提供考核所需的GDP和工业增加值等有关社会经济统计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公共机构的节水工作,指导和协助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做水量平衡测试,创建节水型公共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市水务局推进企业节水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工艺、技术升级改造。

市教育局负责推进教育机构的节水工作,创建节水型学校,并指导学校开展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做好取用水户计量设施的检定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两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县(市、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主要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市水务局会同考核成员单位制定。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市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县(市、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行政区

20162030

清城区

3.96

清新区

3.60 

英德市

5.79

连州市

2.54 

佛冈县

1.59

连山县

0.76 

连南县

0.66

阳山县

1.80 

合计

20.70

附件2

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清城区

66.6

62.2

58.8

55.1

52.2

27.9

26.1

24.7

23.3

21.3

0.492

0.497

0.502

0.506

0.510

清新区

124.9

116.3

105.3

97

89.6

25.2

23.6

22.3

21.1

19.3

英德市

217.5

205.5

189.8

173.5

149.7

35

32.5

30

27.5

25

连州市

168.9

158.7

142.4

128.7

115.3

31.3

29.3

27.6

26.1

23.9

佛冈县

139.8

131

121

110.1

98

32.2

30.2

28.5

26.9

24.6

连山县

241.7

227.3

210.4

192.5

170.5

23.2

21.7

20.5

19.4

17.7

连南县

143

134.6

124.5

114

108.8

23.4

21.9

20.7

19.6

17.9

阳山县

175.3

164.8

152.6

139.6

123.6

22.1

20.7

19.5

18.5

16.9

全市

134.3

127.2

117.2

107.2

95.7

28.9

27.1

25.5

24

22.2

注:各县(市、区)2020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下达各地

附件3

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行政区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跨县(市、区)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清城区

80%

80%

83%

83%

85%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下达和监测评价。

清新区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连山县

连南县

阳山县

全  市

注:各县(市、区)2020年后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下达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