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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99674/2016-0027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6
名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1
文号: 清府办〔2016〕22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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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1

发布日期:2016-08-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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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

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食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档。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格局。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强机构建设。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按要求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条件的街道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认真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化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管员(信息员)工资、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制定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尤其要实现农村红白喜事全覆盖。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健全工作机制。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食品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纳入国家和省全程追溯体系,推动全链条可溯源。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五)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强化执法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强化执法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开,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六)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采取“多渠道、多层面、全方位”等方式,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主动作为,每个学期至少组织安排一次(堂)食品安全主题课(讲座)。加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倡导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七)强化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具体项目和政策措施,制定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落实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调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安委组成人员,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办机构,充实、加强食安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食安办规范运作机制,做到有工作机构、有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有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作用。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八)实施全过程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逐步落实“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和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

(九)加强源头治理。“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大土地污染排查力度,引导农户科学种养,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规范化肥、农药、兽药的使用,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打击“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使用。

(十)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每年要根据当地实际,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尤其要定期对老百姓经常食用的农产品和重点食品,分类施策,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逐步促进生产经营规范化。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依法划定食品摊贩摆卖区,创造条件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集中加工区。

(十一)打击违法犯罪。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建立和落实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均要挂牌成立食品药品刑事犯罪侦查机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投入力度,在人员、经费、装备上予以充分保障。

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十二)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要完成市食品检验中心升级改造和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英德市、连州市两个食品检验分中心建设,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一心两核”建设目标。完善农产品市、县、镇、场四级检测体系。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十三)加大保障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保障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

(十四)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十五)推进两个“创建”。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举措,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通过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十三五”期间,全市要建成2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0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五、加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

(十六)开展考核评价。市、县(市、区)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十七)落实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八)强化约谈问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乡镇(街道)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逐步建立起“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于20165月底前上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报市政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安委、食安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考评、督办职能,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食品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