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
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一)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发建设养老、休闲度假产业;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增加融资成本的条件,否则,银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探索公积金贴息贷款方法,通过公积金贴息,放大资金池,加快放款速度,有效刺激购房需求。
(四)开展广清公积金互贷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缴存职工可在清远市贷款购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符合以下条件的清远市缴存职工可在广州市贷款购房: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申请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购房时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进一步扩大广清公积金互贷范围。公积金主管部门与广州公积金中心保持沟通联系,根据申请人需求和资金量情况,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放宽贷款条件,使两地更多跨地区购房置业的市民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实惠。
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六)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商业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八)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房屋由公安派出所编定或确认了门牌号的购房者可在清远入户。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入学申请,子女入学问题按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入学办法执行。
(九)支持房地产企业“消化存量、扩大销量”。支持团购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走特色化、差异化、与广州错位发展的道路。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十二)加强土地出让节奏和用地管理,通过控制土地出让节奏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总体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对土地用途作出限制和细分,不限用于住宅产业,可引导商业地产、休闲地产、游憩地产、娱乐地产、电商地产、养老地产等的发展。按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以及市场供求情况,有序实施供地。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内容前提下,以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目标,允许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套型结构进行调整,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
(十三)盘活土地资源。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旧城镇、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三旧”改造货币安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闲置土地建设停车场、文体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设施,开发建成后并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处置到位。加快城市配套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可按《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62号)执行。
(十四)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严格落实《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牵头负责、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如下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一是在不突破原批准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并满足建筑退缩用地与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和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而作出的户型调整申请;二是对商住综合开发项目,在商业面积不突破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比例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调整的申请。同意调整的,须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正式批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住建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十五)建立房地产业定期跟踪分析研判机制,由住建、国土、规划、统计、银行等部门、单位,及时、全面、客观地分析和研判房地产经济运行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对策措施和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客观的第一手材料。住建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落实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信息、纳税信息共享。
(十六)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发改(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七)建立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对拖欠地价,闲置土地或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企业的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管理,经查证属实的行为纳入诚信扣分条款,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提高预售款监管比例。
(十八)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查处违法建设,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不稳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九)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降低建设成本,互相发展共赢。
(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搭建平台支持房地产企业到广州等地开展商品房展示推介,利用“无线清远”等平台加大对房地产的对外宣传销售。
四、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改革和绿色住宅建设
(二十一)落实国家“两个货币化”(即棚改安置货币化、公租房保障方式货币化)政策,推进住房保障模式改革创新,建立具有清远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1.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一是政府采取以购代建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对房屋面积60㎡以内、单价4000元/㎡以下的部分,政府给予该部分购房总价2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48000元),并减免房产交易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此解决住房保障对象永久性安居问题;三是积极引导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租赁补贴,向市场租赁房屋居住;四是对于新入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买首套自用普通住房,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小户型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采取合适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贴。凡2010年以来新入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首套自用普通住房的,按照本科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4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五是控制政府建设人才公寓数量,尽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高端人才的安居问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2.全力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确保市区5家以上房地产企业能够对接好棚户区改造政策,要在燕湖新城、职教基地、长隆片区等重点区域用好棚户区政策,把棚户区的改造与房地产的健康发展结合起来。
3.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以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集中统一购买存量房源、不涉及房源购买的纯货币补偿等三种方式进行改造安置。为配合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的方式实施,政府负责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棚户区居民在平台选定房屋后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商订购房合同,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据购房合同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房地产企业;在实施集中统一购买存量房源方式进行改造安置时,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以努力降低购买成本为前提,既可通过服务平台也可通过市区房地产市场集中统一采购房源,以严格公开透明程序提供居民选购安置房屋。
(二十二)发展绿色建筑。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民用建筑。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设立绿色建筑专项奖励资金,制定清远市绿色建筑专项奖励资金设立使用管理办法,对高星级的(二星级及以上)或超过一定规模(超过的规模达到应建绿色建筑规模的1倍以上)的绿色建筑,实行奖励制度。
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政策措施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