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3〕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拍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清远市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经营权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市区依法进行拍卖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的出让活动。
第三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指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LNG(液化天然气)和CNG(压缩天然气)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采取拍卖方式。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受市政府授权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的拍卖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本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分期分批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出让的加气站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为为15年,设定为有底价捆绑出让,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加气站经营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所得评估价格为出让底价。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自签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不同地域、不同规划点执行不同的出让底价。
第七条 出让的汽车加气站同一个规划站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实行公开竞价出让经营权;同一个规划站点只有一个竞买人,按底价直接出让经营权。
第八条 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汽车加气站的位置、形式、规模、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参加竞买人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从事燃气行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能够保障为本项目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气源;
(二)具有符合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要求的经营方案、公司章程、责任承诺、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缴款手续。加气站经营权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评估服务等有关费用在出让金中列支。
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代收银行开出的已缴款出让金的财政收据签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归买受人所有,不得私自转让或拍卖。私自转让或拍卖加气站经营权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已交款项不予退还。
凡取得经营权的企业,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建站者,视同自动放弃,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已交款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期限未满的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的出让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CNG(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是从城市燃气管网中提取天然气,经压缩后直接给C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是从CNG母站通过专用的CNG撬车运来的CNG,经释放后给C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CNG标准站和CNG子站主要是供小型汽车(包括出租车)使用。
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是给L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主要是供大型汽车(包括公交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