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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013N/2024-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6
名称: 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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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4-05-07  浏览次数:-

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某村委会曱方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某村委会乙方村民小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某村委会曱方村民小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递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将争议林地林木确权给该组所有。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立案受理后,派出调查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踏查,确定争议范围、面积、四至,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各方证据材料。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因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府依法裁决。

申请人称:1、我方有村民1953年连南瑶族自治县颁发的《土地房产证》。2、我方《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也是明确清晰。3、我方有1981的《山林权证》,村民的自留山使用在这四至范围内。4、"横路"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所谓横路,通常指的是与水平线相对平行的林间耕作通道。这条路从清朝、民国时期到现在均为民众前往某1冲从事耕作活动的唯一通道。若将沿斜坡而下,前往某2冲的这条路称为"横路",既违背基本常识和基本事实,也违背逻辑。5、争议的这幅林地,历来是我组村民耕作经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乙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横路上方的林地进行耕作种植时,甲小组没有任何村民与其提出争议。综合以上事实,争议林地的所有权,无可争议地属于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恳请县人民政府依事实为依据,尊重事实,尊重历史,进行公平、公正的确权。

被申请人辩称:争议地原身在解放前是甲组村民两兄弟平分的,其面积两山基本相等的,由于历史原因,两幅山相邻的界线是清晰的,没有混乱的。但是由于半山腰有条横路。这条横路在乙村民贫懒的心态中认为大有文章可做,欲霸占半山腰以下约三亩的山地,就把此条横路说成山脚下的横路。甲费尽心机,以势在必得的决心,强词夺理,钻死这条横路的牛角尖,这就是整个案情的焦点。希望政府能作出人性化的处理,要求政府重新调整填写界址。谢谢!

经本府查明:

甲方村民小组持有的山林权证及村民的自留山使用证包含了争议范围。

乙方村民小组持有的1984年自留山使用证四至虽包含争议范围,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查证认定,其自留山证与土改证四至不一至,只是与争议地相邻,不予采纳。

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林地林木所有权归申请人甲村民小组所有裁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