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我县对各单位报送的自2018年以来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十二届县政府第46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6〕29号)。
2.《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府发〔2018〕1号)。
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府发〔2018〕14号)。
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正版)的通知》(山府发〔2019〕3号)。
5.《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9〕4号)。
6.《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山府函〔2021〕21号)。
7.《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2〕24号)。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