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各重点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包括辖区内此次未列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但经营性质类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关于公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二批)的通知》(山府办函〔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第三批)名单.doc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