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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825457128944K/2022-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县档案馆 成文日期: 2022-09-26
名称: 关于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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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6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一)文件出台背景

鉴于2016年8月县政府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山府发[2016]6号)实施时间已到期,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县档案馆为贯彻实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档案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修订))。

(二)文件出台必要性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档案资源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大,构建多元化的县档案馆资源体系是今后我县档案馆为之努力的方向,必须建立覆盖广大群众利益的档案资源体系,树立大档案意识,拓展我县档案馆收接档案的范围,优化我县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和配置,最终建立起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资源新体系,实现馆藏由单一性向多元化、复合型档案信息资源的转变,满足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用档的需求。

二、《细则》(修订稿)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

(二)《广东省档案条例》

(三)《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

三、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连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连山特色的馆藏体系。政策意义主要是结合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针对新时期档案馆工作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县档案馆档案收集,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县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我县档案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对修订本《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制定或修订的亮点

修订的《细则》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亮点,一是细化各组织机构移交档案的范围、门类、期限。二是特别强调了对专业档案,尤其是民生档案的收集,为依法接收档案,完善馆藏资源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进一步明确列入接收范围的各门类档案的移交接收期限,保障档案接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四是明确因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企业档案的接收范围,明确其档案流向问题。五是对电子档案的收集提出具体要求,为开展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和进馆保存提供依据。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本《细则》(修订)所称收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本《细则》(修订)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本《细则》(修订)所称的专门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中,为了实现相关职能目标而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并按照专门的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且需要移交进馆各种载体形态的历史记录。本《细则》(修订)所称的纸质档案是指以纸张作为载体的一种档案。电子档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经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按照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处理并且已经归档的电子文件。实物档案是指单位在各种活动中形成接收的以实物为载体的,反映单位活动并具有对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和历史记录的实物材料。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细则》(修订)共十七条。其中第一条为编制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为编制的指导思想;第三条明确本《细则》(修订)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为档案管理权属问题,以及明确保管期限问题;第五条为档案移交进馆时明确将纸质档案与之相对应的数字化副本的移交问题;第六条为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所属组织机构;第七条对档案馆收集档案进馆的历史时期划分;第八条为县档案馆对本县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列入收集范围;第九条是对不列法定移交的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档案,通过协商的方式,明确县档案馆可通过代为保管方法保存其档案的完整性;第十条为档案馆接收档案载体和门类;第十一条为县档案馆可通过征集其有价值的档案进馆;第十二条为档案信息化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县档案馆依法依规接收档案;第十四、十五条为县档案馆收集相关辅助资源和专用设备的要求;第十六条为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时间要求;第十七条为《细则》(修订)负责解释单位及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