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http://www.gdls.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1335667.html
结合我县实际,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告》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我县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山府告〔2015〕13号)有效期已过,制定《通告》是规范县城禁燃区管理的需要。
二、制定本《通告》的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
(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通告》的起草过程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草拟了《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0年4月向县有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均无意见;4月至5月期间,通过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1月,向广东吉山律师事务所发函征求律师意见,反馈无意见。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划定禁燃区(面积约为:11.8平方公里):
东起连山与连南县界,北沿国道G323线至沙田元珠交通路口,西沿广德大道经高压廊道至沿江西路,南至农业产业园。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五)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限、废止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