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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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连山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山县城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面积约为:11.8平方公里):
东起连山与连南县界,北沿国道G323线至沙田元珠交通路口,西沿广德大道经高压廊道至沿江西路,南至农业产业园。(详见附图)。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 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或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经济发展促进等有关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现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煤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划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山府告〔2015〕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