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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MB2D063369/2021-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0-16
名称: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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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围绕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龙头企业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

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 464号)

(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涵义与认定范围

明确了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授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的农业企业。

2、规定县重点农业龙头了申报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报企业符合的基本标准,包括企业规模、示范带动、企业信用、自有基地等标准,设定过程中,着重体现了对多类型企业同等公平对待,对粮食、畜牧、渔业等产业差异化要求。

3、完善县重点农业龙头申报与认定程序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申报认定工作制定了“申报—审核-认定”一整套的工作流程,由企业自愿申报,镇审核,农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授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完善县重点农业龙头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

为确保认定和监测指标的统一和连续性,参照新修订后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认定和监测指标:我县《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认定与监测指标原则上与国家、省、市也保持不变。

五、强化县重点农业龙头运行监测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管理制度,对监测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