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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MB2D063369/2020-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0-16
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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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16  浏览次数:-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业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县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同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同)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其他涉农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性质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不拖欠税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企业有盈利。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养殖型企业带动农户2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其它类型企业带动农户5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六)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20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头以上。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万元,增计1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本项最高分25分。

(二)养殖型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户的计20分,每增加2户,增计1分;其它类型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5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户,增计1分。本项最高25分。

(三)养殖型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其它类型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从中年均增加纯收入500元,每增加50元,增计1分。本项最高2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70%以上的计5分,低于70%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5分。

(五)企业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10分。

(六)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200亩、水产养殖100亩、林业企业5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头以上的计15分,低于200亩,水产养殖低于100亩、林业企业低于5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低于500头以下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15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农业部门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镇农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和镇政府同意后统一向县农业局推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经营总结;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镇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证明;

6.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

7.税务部门出具已缴纳税费证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开户银行应综合各贷款银行(信用社)的意见后,出具企业信用意见。

(二)认定。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第五条中的六项认定标准和第六条中的六项考核指标要求,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授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管理制度,对监测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和牌匾,不再享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业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县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同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同)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其他涉农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性质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不拖欠税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企业有盈利。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养殖型企业带动农户2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其它类型企业带动农户5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六)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20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头以上。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万元,增计1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本项最高分25分。

(二)养殖型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户的计20分,每增加2户,增计1分;其它类型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5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户,增计1分。本项最高25分。

(三)养殖型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其它类型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从中年均增加纯收入500元,每增加50元,增计1分。本项最高2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70%以上的计5分,低于70%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5分。

(五)企业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10分。

(六)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200亩、水产养殖100亩、林业企业5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头以上的计15分,低于200亩,水产养殖低于100亩、林业企业低于5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低于500头以下的计0分。本项最高分15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农业部门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镇农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和镇政府同意后统一向县农业局推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经营总结;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镇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证明;

6.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

7.税务部门出具已缴纳税费证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开户银行应综合各贷款银行(信用社)的意见后,出具企业信用意见。

(二)认定。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第五条中的六项认定标准和第六条中的六项考核指标要求,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授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管理制度,对监测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和牌匾,不再享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