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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垦造水田省建工集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编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垦造水田省建工集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垦造水田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垦造水田计划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函〔2019〕361号)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解决用地报批面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紧缺问题,有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用地需求,更好做好我县垦造水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编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垦造水田省建工集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二、《方案》的法律法规依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垦造水田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垦造水田计划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函〔2019〕361号)
(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
三、《方案》的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新垦水田、垦造水田等项目建设;坚持尊重土地权属人意愿,项目实施前必须充分征求国有农(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土地权属人意见;坚持属地受益及管护的原则,保障相关权利人利益,确保改造后的耕地充分发挥效益;坚持政府统筹、镇村配合、国土督导、部门协助、省建工集团负责实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五大部分,其中三、四、两部分为主要内容一是工作任务;二是工作安排和工作流程。
1.工作任务:在全县各镇范围完成我县2019--2022年共500亩垦造水田任务。
2.工作安排:项目实施主体为省建工集团,需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通过市级验收,12月底前交付镇、村使用。工作流程:由省建工集团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严格按照工程实施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采用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方式进行。项目建后管护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经费由省建工集团负责。
五、《方案》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垦造水田项目提供组织保障。县人民政府成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垦造水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统一步调,全面展开,整体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系统上报、项目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和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总、汇报项目情况、项目完工后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申请市级验收。2.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协助省建工集团做好项目涉及地块的租地及青苗补偿、激励补贴、减产补偿、宣传、民事协调及后期管护等工作。3.省建工集团负责项目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项目涉及的各项补偿费用由省建工集团负责。4.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省、市关于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经费保障和补偿标准
1.工作经费保障。为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县自然资源局和项目所在镇工作经费各自按2000元/亩的标准(按项目建设规模计算)安排,由县财政统筹解决。2.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按800元/亩标准计算,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执行;项目完成验收后三年管护期间,激励补贴按500元每亩每年、减产补偿按500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补贴支付给土地权属人或土地承包权人,费用由省建工集团负责落实。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镇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项目区群众参与、支持工作开展的积极性,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