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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23013N/201809-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06
名称: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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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06  浏览次数:-

县司法局(法制局)局长    黄兆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也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广东省行政应诉规定》。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和《广东省行政应诉规定》第八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精神,2016年11月18日我县印发了由我局起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广东省行政应诉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使该项工作走上正常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解读。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包括:

1、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一)县人民政府;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机构;

(三)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解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第四、五条);

县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由县政府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主办,县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范围(第七、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

6、出庭应诉应当遵守的制度(第九至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7、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建议人事、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义务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8、附则(第十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经向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均无意见,社会也没有不同意见的反馈信息。

四、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解决老百姓见官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一些老百姓认为当“官”的话才可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提高了领导的公信力。再一方面,有利于各级别政首长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下列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组织):

(一)县人民政府;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机构;

(三)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由县政府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主办,县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以县政府名义向法院提交的县政府应诉事务的主要应诉文书、资料,在提交法院前应报县法制局审查,由县法制局指导办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确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

第九条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应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诉通知书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法律文书、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对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人民法制机构每半年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进行统计,经汇总整理后及时报县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建议人事、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义务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按照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