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法》颁布背景
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的决定》修改。
二、《公路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公路法》一共包括九章87条。重点对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路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二)公路的含义、等级和管理权限
1.什么叫“公路”?《公路法》所称“公路”一词,就其内涵上讲,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公共道路中,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部分,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我们通常所称“公路”,是指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
2.如何划分公路等级?《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3.公路的管理权限如何划分?《公路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三)公路建设
1.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公路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一般国、省道公路的建设监管主体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县、乡道的建设监管主体为县级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2.公路建设需要使用无实物国有土地时怎么办?无实物国有土地主要指荒山、荒地、河滩、滩涂。《公路法》第28条规定: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3.公路用地是怎么回事?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主体建筑以外(两侧),用于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土地。《公路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四)公路养护
1.公路养护资金从何而来?《公路法》第36条规定: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2.公路养护材料如何保障?《公路法》 第37条规定: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3.公路的应急抢险保通怎么办?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公路法》第40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4.公路绿化如何落实?《公路法》第42条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五) 路政管理
1.如何保护公路?《公路法》第44-5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什么是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除公路主体建筑以外的其他公路设施。比如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等设施。《公路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3.如何进行建筑控制区的保护?《公路法》第5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建控区的具体规定是: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六) 监督检查
《公路法》的监督检查由谁负责?《公路法》第69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主要指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哪些?《公路法》第74-86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