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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23013N/201803-01424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20
名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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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为使广大群众能够知晓计划生育政策,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秀萍同志对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解读。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审批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得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