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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新建项目2号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均已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同意该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1.5分(含税,下同)的脱硫电价、1分的脱硝电价和0.2分的除尘电价,自2017年11月18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索引号: | 006939756/2017-0062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 名称: | 关于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新建项目2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 | ||
| 文号: | 粤发改价格函〔2017〕6740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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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新建项目2号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均已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同意该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1.5分(含税,下同)的脱硫电价、1分的脱硝电价和0.2分的除尘电价,自2017年1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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