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恳请出具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机组容量确认意见的请示》(粤电发展〔2017〕123号)和《关于恳请出具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机组容量确认意见的补充请示》(粤电发展〔2017〕137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主机设备采用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9F.05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该机型仍属9F级机组,已取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环评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7〕1010号)和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关于广东新会发电厂天然气发电项目(热电联产机组)取水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委同意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装机容量由2×35万千瓦级(F级)调整为2×45.3万千瓦。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后涉及的环境保护、取水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热电比执行《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661号)、《广东省热电联产机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能电〔2015〕242号)等相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其余各项内容仍按我委《关于新会发电厂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3〕2833号)执行。
特此函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