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4〕61号)和《关于取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职业资格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204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职业资格。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职业资格取消后的检查监管工作,对仍然使用过期证件、伪造、变更或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名称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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