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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5-0063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08-15
名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5〕3441号 发布日期: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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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8-17  浏览次数:-

粤发改价格函〔2015〕3441号

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岭南通卡发行费用的请示》(岭南通发〔2015〕10号)悉。经研究,现就“岭南通”IC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城市公交IC卡押金标准不再实行政府审批管理。为方便群众出行,弥补票卡发行成本,你公司与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卡运营商按照全省公交一卡通技术规范推广发行、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的“岭南通”普通IC卡,可按每张不高于18元的销售价格一次性向用户收取。 

  上述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止,请你公司于期满前两个月内将岭南通卡发行相关成本及有关情况报我委重新核定。 

  二、你公司与港澳地区合作推广发行的“岭南通·八达通”、“岭南通·澳门通”等可跨境使用的双币卡,以及因适应市场需求所发行的具有收藏、纪念等价值的非普通IC卡,由你公司依法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用户需要继续使用原“岭南通”押金卡的,你公司应确保其正常使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每张不高于15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用户需要办理原“岭南通”押金卡退卡手续的,你公司应凭卡办理押金退还手续。其中:2015年8月15日之前需办理退卡手续的,应严格按照(原)广东省物价局制发的《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收取退卡手续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15年8月15日及之后办理押金卡退卡手续的,由你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你公司推广发行的“岭南通”IC卡应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用户选择IC卡类别,不得借发行具有收藏、纪念等价值的非普通IC卡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岭南通”IC卡发行费用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1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