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302号 2013年12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关于“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的要求,现决定相应降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卫生、农业和知识产权部门的部分考试费标准(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我省部分考试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