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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3-0047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3-05-14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13〕494号 发布日期: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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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

粤价函〔2013〕494号   2013年5月14日

省农业厅:

  《关于继续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农函〔2013〕186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分为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类,两类考试科目均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和综合应用科目四科。考试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考生可按实际报考科目数缴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以上规定执行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请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提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支情况,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