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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2-0028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10-26
名称: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12〕1211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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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2-10-26  浏览次数:-

粤价函〔2012〕1211号    2012年10月26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申请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备案的函》(粤通函〔2012〕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规定,现就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每人每科20元及证书工本费)。

  你局应在考试前将考试报名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以上收费标准试行至2013年10月31日止,请于试行期满前2个月另文申报收费标准,并附上考试收支情况等材料。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