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粤价函〔2011〕744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请重新核准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1〕120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收取检测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检测费。
三、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8月1日执行,至2013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酒类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