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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9-0021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06-18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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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9-07-14  浏览次数:-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粤价〔2009〕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事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局组织我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和 省财政厅粤价〔2005〕12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 每科130元(含上缴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 价中心每人每科4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