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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9-0021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05-13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价〔2009〕121号 发布日期: 20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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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9-06-08  浏览次数:-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2009〕121号

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转发给你厅,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9年10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30元)。

  二、请通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