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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9-0022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03-23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价〔2009〕67号 发布日期: 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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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9-04-15  浏览次数:-

粤价〔2009〕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374号)下发后,对规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管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各地在具体执行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下达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38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6〕145号)的规定,现行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仍执行每千瓦时46.2分的标准(含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和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基本电价执行9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或13.5元/千瓦•月(最大需量)的标准。

  二、化肥生产用电以粤价〔2008〕374号文规定的电价标准(或小氮肥电价标准)为平段电价,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规定实行峰谷电价,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实行峰谷电价。

  三、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降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深价管字〔2003〕13号)规定,深圳市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为24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或4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