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7]554号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