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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9-0043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7-08-09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07〕405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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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粤价函〔2007〕405号

省建设厅、人事厅: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67号),规定自2007年秋季考试开始,降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上缴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考务费标准。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我省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建议你们两厅共同协商,明确收费主体,并提供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情况资料,联名函复我局,以便重新明确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发改价格〔2007〕1467号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建设部《关于申请核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29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10元调整为6 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35元调整为25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考试开始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