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粤价函[2007]36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7〕1276号)及《关于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7〕127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第三点规定:“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我局已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将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转发给省建设厅执行,详见附件粤价〔2007〕95号文。
你厅来文中提供的2005年和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联合下发的粤人发〔2005〕291号和粤人发〔2005〕292号文有关 “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和申领收费许可证。” 的规定因未抄送我局,我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时并不清楚你们有此约定,故收费主体产生了矛盾。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你厅和省建设厅共同协商,确定收费主体等有关问题后,联合致函我局重新明确收费主体。
附件:粤价〔2007〕95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