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7-0014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7-05-18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价[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07-0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7-07-04  浏览次数:-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粤价[2007]95号

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转发给你厅,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7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为:

  (一)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89元(含上缴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95元(含上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人每科30元)。

  (二)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含上缴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每人每科30元)。

  二、请通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到省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7]551号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4元。 

  二、国家环保总局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