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粤价函[2007]20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局《关于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421号)的实施情况,现重新核定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
三、本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效期自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