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函[2000]45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23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得重复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索引号: | 006939756/2005-00008 | 分类: | 综合政务、报告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0-12-08 |
| 名称: | 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 ||
| 文号: | 粤价函[2000]456号 | 发布日期: | 2005-08-02 |
| 主题词: | |||
二○○○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函[2000]45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23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得重复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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