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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5-00008 分类: 综合政务、报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0-12-08
名称: 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00]45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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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5-08-02  浏览次数:-

二○○○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函[2000]45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23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得重复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