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肥生产和氯碱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基本电价及电度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执行的标准不变。
五、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六、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附件:1.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地区电价价目表(略)
2.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略)
附件1:
潮州市电价价目表(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1.本表为潮州市区与郊区各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后的电价价目表,枫溪、意溪镇的各类用电按本价目表的电价执行。
2.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