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19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对我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书,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人才流动及人才智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