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粤价函[1999]122号
省建委:
你委《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函[1998]426号)悉。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本数)以下部分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收费的收入必须单独建帐,专款用于偿还经省计委批准的向银行贷款的开办费本息。此项收费的收支情况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半年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还清贷款本息后,该项收费立即取消。
三、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处悬挂,接受群众监督。
四、上述收费规定从1999年2月24日起执行。
五、不同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收取“报名费”和向建设单位收取“标底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