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粤价[1999]73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含铅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8]257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5号轻柴油品质比率的批复》(计价格[1999]17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含铅汽油价格水平,各标号含铅汽油价格执行同标号无铅汽油零售的最高限价(详见附表一)。
二、品质比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详见附表二):
1、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1998]52号,我局粤价电[1998]10号转发)规定的各标号含铅汽油品质比率。
2、为避免含铅汽油提价后引起整个油价系列的连锁反应,决定暂沿用提价前90号含铅汽油的价格(出厂价格每吨2100元,全国零售中准价每吨2650元)作为汽油品质比率为100%的计价基准水平。无铅汽油和液化气等其他成品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委计电[1998]52号规定的品质比率和计电[1998]53号规定的比价关系(航空汽油除外)确定。
3、增定70号无铅汽油的品质比率为98%;-5号轻柴油的品质比率为103%。
4、鉴于航空汽油生产工艺、品质要求和生产成本与普通汽油有较大差异,航空汽油的品质比率不再执行计电[1998]52号文的规定。重新确定75号航空汽油为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为每吨2465元,其他非标准品航空汽油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规定的航空汽油品质比率确定。
附件1:
广东省成品油零售价格表
附件2:
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