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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3-0006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2-10-10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02]419号 发布日期: 200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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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3-01-14  浏览次数:-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粤价函[2002]419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报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药监人函〔2002〕179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开展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质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开展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继续教育可以收取继续教育费和教材资料费。

  二、培训费、继续教育费按下列标准收取: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质培训费每人每课时4元;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费每人每学分12元,学员自修项目所得学分不得收费;业务培训、高研班属非强制性培训,培训费由培训单位自定,但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要事先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三、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质培训和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2年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请通知培训单位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